骑小黄车猝死 ofo公司被判补偿15万
本帖最后由 ccxiaoshi 于 2019-1-27 16:16 编辑法院认为小黄车公司无过错 按公平责任原则给予补偿
浙江的姚先生在骑行小黄车时,突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姚先生的父母将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17万余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黄车公司支付姚先生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小黄车公司在姚先生死亡中无过错,但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就姚先生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这个案子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有学者也把它称之为公平责任,这个就涉及到归责原则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制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所谓归责就是让何人对损害承担责任,而归责要有归责事由,归责事由就是:之所以让某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是最为普遍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即该损害是由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引发的,故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它的归责事由是过错,承担责任必须以有过错为前提。
其次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有损害,损害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认定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归责事由是危险。
因为往往造成该损害的一方处于强势地位,诸如产品责任、建筑物倒塌、核事故以及环境侵权等,由处于弱势的一方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十分困难,正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所以法律就直接规定,无需受害人证明其具有过错,即不考虑其有没有过错,但是这一类侵权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随意适用。
最后就是一个兜底的第二十四条:行为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发生均无过错的,可以互相分担损失。
浙江省拱墅区法院的法官正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以及《民通意见》第157条之规定,判决ofo给予受害人适当经济补偿。判决中,法官引用的一句话是:基于公平原则。可是猝死这种事实际上属于意外事件,正如刮风下雨、地震海啸一般不可预料,根本不可归责任何人,实为人生老病死之自然属性。因此如果硬要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为此突发的意外事件分担损失,我以为,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之所在。
浙江省拱墅区法院的法官正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以及《民通意见》第157条之规定,判决ofo给予受害人适当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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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告马路不? 我感觉我快嗝屁的时候,能不能同时开ofo和摩拜、顺便再叫几个外卖,再去叫几个专车然后跟司机吵架导致猝死?这样感觉比买保险赚的还多。 最近在学法规,确实有些情况无责任也会有赔偿,不过一般都很低,属于人道主义类的 核心就是只要你们不搞事情 那就行
为啥判赔?因为你不赔他 他就会继续去搞事情,上房啥的。而大公司吃了亏也不可能搞事情去啊就可以欺负欺负了 弱势群体……
电动车撞小车,很多时候也是要小车赔的…… 太好了,要是被告人在法院一激动死了怎么办,告法院? 怎么不去告袭劲屏 适当补偿还算可以 死哪讹哪和一个人跑进动物园老虎笼子里的被老虎咬死,然后告动物园要赔偿杀了老虎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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