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网站北岸申请审核工作中,除北岸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外,还要规范含有显著政治特征词汇网站名称的使用,要求各接入服务单位做好以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1.对于个人申请北岸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含有 “中国”、“中央”、“国家”、“中华”、“人大”、“人民”等具有显著政治特征的词汇;不得含有国家职能性质的“反腐”、“纪检”、“监察”、“信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权”、“投诉”等词汇:
(1)对于个人自主北岸的情况:接入商应责请网站主办者对网站名称进行修改,对于修改后的网站名称,接入商应进行核定。对于拒不修改的,管局不予北岸,接入商不得接入。
(2)对于接入商代为个人北岸的情况:接入商不得为网站名称中含有上述词汇的个人网站代为北岸;
2.对于单位申请北岸的网站名称中含有上述词汇的,应要求网站主办单位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书面批准文件;接入商对其书面批准文件进行核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北岸,否则不予北岸。
3.此外,网站名称中还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1)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
3.各单位应按此精神落实。在审核把关时,发现对北岸申请中使用“国”字头命名网站的,必须核实国家主管部门有关书面批准文件,否则不予北岸。 |
|